《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提到对家暴的定义: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李莹介绍,家暴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值得一提的是,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也规定了具有抚养、寄养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同样适用。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一些地方性立法也扩大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围,比如恋爱关系、前配偶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可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李莹提出,目前我国对于家暴行为的判定,仍以身体暴力为主,但是在家暴定义中有一个“等”字,则为一些性暴力、经济控制、精神暴力等其他暴力行为的纳入提供了一个空间。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中能发现,对于身体暴力的次数是没有要求的,也就是说,在家暴的判定中,暴力的次数和损害后果并不作为判定要求。“只要行使相关行为,家暴这个行为就构成了。”
然而,我国反家暴工作仍存在一些挑战。首先,社会观念并没有形成一个对家暴问题的足够认识。李莹说:“大部分社会公众会认为家庭暴力是小事,不会看得很严重。”李莹提及的观念问题,在相关处理部门中也普遍发生。她表示,案件在处理中往往被当成一次独立伤害事件,不会将其看成“家暴案件”,这导致在推动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家庭暴力的严重后果是认识不足的。
在处理家暴案件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往往采取“罪轻化处理”,家暴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这是在推进反家暴工作中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李莹举了一个例子:在某个家暴案件中,当事人的头部、背部遭受多处严重砍伤,最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而这个家暴案件的施暴者仅被判处了五年刑罚。李莹说:“换做一般人之间的伤害行为,可能刑罚会更重,但是在家暴案件中,往往会被认定为是一个家庭纠纷,采取罪轻化处理,我认为这是最糟糕的问题。”
吴帆也就反家暴工作的未来发展路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未来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需在多个层面深入展开,但关键驱动力在于增强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从增能的角度出发,提升其性别平等意识和意愿以及改变现实的行动能力,并围绕受害者构建一个全面的支持网络。这涉及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庇护所等多维度服务,要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摆脱暴力环境,恢复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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