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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一些房主为了提高房屋的曝光度,尽快卖房,常委托多家中介机构进行居间售卖。如果其中一家中介机构带领客户看房,而该客户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实际购买该特定房屋,该情况是否属于“跳单”行为?先带看的中介机构是否有权主张买卖双方支付中介服务费?1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原告:买家违反了《解约协议书》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周莉(化名)为在单位附近购买一套合适的二手房hth官网入口,委托某中介公司带领自己看房,最终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小区的三居室房屋,面积为112平方米,房主刘勇(化名)的报价为340万元。在某中介公司的促成下,双方最终谈定成交价格为322万元。 2022年6月,周莉和房主刘勇的代理人刘娜(化名)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与某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89400元由周莉承担,签约当日支付。合同签订后,周莉发现,刘娜并未获得其配偶刘勇的授权,且该房屋权属不清,刘娜无法提供刘勇前妻的声明,后提出解除合同。 2022年7月,买卖双方及某中介公司签署了《解约协议书》,约定:甲(周莉)、乙方(刘勇)及其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及/或通过任何渠道就上述房屋达成交易,甲、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约定的,相关方应向丙方(某中介公司)全额返还其已退还的服务费,如服务费尚未支付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全额支付。当日,某中介公司退还刘娜居间服务费89400元。 2023年1月,某中介公司发现周莉与刘勇已就上述房屋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认为周莉违反了《解约协议书》的约定,其行为构成“跳单”,遂将周莉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居间服务费89400元。 法院:被告不构成恶意“跳单” 庭审中,周莉辩称,某中介公司并未履行尽责义务,刘勇的代理人刘娜没有相关授权,涉案房屋产权不清,刘勇前妻的声明无法获取,某中介公司并没有促成交易,因此解约;后自己又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此房屋,此时刘勇已办妥房屋权属证明和委托代理手续,自己购买房屋并支付了相应中介费hth官网入口,该房屋并不是某中介公司独家代理,自己通过其他中介与刘勇达成买卖协议,并非根据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私下进行交易的,不属于“跳单”,无需向某中介公司支付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中介公司、周莉及刘勇签订的《解约协议书》中第八条关于约束交易的内容,属于居间服务中常见的禁止“跳单”条款。双方争议焦点为:周莉通过其他途径购买涉案房屋。是否属于恶意“跳单”的违约行为。判定是否构成恶意“跳单”,不仅要看客观上买受人周莉是否利用了某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还要从主观上考察其是否具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 首先,某中介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房源属于某中介公司独家掌握,并不能排除多家中介公司掌握涉案房屋房源信息的情况,亦不能得出周莉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系利用了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结论。其次,本案中周莉并未跳过某中介公司而直接与涉案房屋出售方签订协议,而是在买卖双方继续交易出现无法排除的障碍,且某中介公司明确表示该房屋无法过户的情况下,各方协商解除了居间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并不在周莉一方,故周莉签订《解约协议书》的目的并非故意规避支付佣金。 最后,禁止“跳单”条款意在防止委托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而购买房屋,从而使其无法获得应得的佣金。但中介公司不能据此限制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剥夺交易双方的选择权。本案中,某中介公司无法继续提供涉案房屋居间服务的情况下,涉案房屋买受人周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选择其认可的其他中介公司为其提供服务,从而达成交易,并无不当。 故周莉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跳单”,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双方继续交易曾出现无法排除的障碍 法官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hth官网入口,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周莉和刘勇在某中介公司的促成下,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继续交易出现无法排除的障碍,最终解除合同,视为未促成合同成立,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后周莉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在其他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与刘勇完成交易。非利用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不属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跳单”行为,无需向某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法官认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家中介公司或平台发布,购房者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信息,则有权选择服务更好、价格更优惠的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这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不当然构成“跳单”违约。购房者与中介公司签署看房确认书、居间服务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合同条款对购房者的权利是否有不合理的限制,如限制购房者的选择权等,在与中介沟通时,也要注意保存好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后维权。 此外,购房者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已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与房主已就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hth官网入口,为节省中介费私下交易或更换价格更低的中介公司交易,则可能构成跳单,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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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借用朋友电动摩托车发生事故引发的财产纠纷,并以案说法,提醒青少年和家长提升法律、安全意识。 11月6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小李与小赵是朋友hth官网入口,2024年1月某日,小李(13岁)借用小赵(16岁)的电动摩托车和羽绒服,小李在骑车回家途中摔倒,导致电动摩托车、羽绒服损坏。2024年3月,电动摩托车被拉回小赵家中。涉案电动摩托车系小赵父母于2023年8月花费21899元购买。小李父亲曾赔偿小赵300元,羽绒服已被小李父亲丢弃。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4年9月,小赵父母将小李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988元(电动车21899元、羽绒服2089元)。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hth官网入口,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小赵主张小李在借用其电动摩托车和羽绒服后在骑行过程中因摔倒导致电动摩托车、羽绒服均损坏,小李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小李对小赵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赵主张电动摩托车已报废,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小赵在明知小李未达驾驶电动摩托车年龄的情况下,仍允许小李驾驶其电动摩托车,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小李对小赵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由小赵自行承担。就小赵的损失而言hth官网入口,法院确定电动摩托车部件及维修费为6610元、羽绒服2089元。 最终,平谷法院判决小李父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小赵经济损失6659.2元(此前支付的300元维修费已扣除);驳回小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驾驶摩托车须年满十八周岁且获得相应驾驶证,未成年人在身体和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驾驶电动摩托车对自己和他人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在此次事故中,正是由于未成年人违规骑行,才导致车辆受损的后果。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双方各负担一部分损失。对于借用车辆的一方,其在未满足骑行年龄及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电动摩托车hth官网入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而车辆的所有者hth官网入口,将车辆借给未成年人hth官网入口,也负有管理不善之责。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青少年要意识到自己在不同年龄段所受到的法律限制和保护。不要因为一时的好奇或冲动而违反法律规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和损失。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的行为和活动,向他们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同时,对于孩子可能接触到的危险物品或行为,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约束,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此外,还要增强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应该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遵守交通规则,正确使用各种交通工具和设备。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要保持警惕hth官网入口,提前预防,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