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起小城诗意生活(身边的绿道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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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常见的猥亵行为不同,这起事件中的施害者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其中的加害者距离18岁这个“门槛”还有好几岁的距离,这再次引起不少网民对“违法低龄化”现象的关注和担忧。从警方的处理来看,伤害女童的14岁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不过,如果猥亵女童的男子已经年满16岁,其付出的代价恐怕不止于行拘,而可能会被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关部门依法对这起事件作出处理,不可避免地要考虑未成年加害者的年龄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对王某某而言,行政拘留的意义,更多在于警示性的处罚,而不会使其在实质上失去人身自由。

当前,我国的最低刑责年龄为12岁,但这只适用于少数极端恶劣的情况。对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多数犯罪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云开·(kaiyun),未成年人的思想与行为能力尚不健全,将其与成年犯罪者区别开来,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但另一方面,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现象,不能止步于行政处罚,更需要从多方面加强教育引导和约束管理,如此才能使其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认知,进而引以为戒,走上正路。

首先,家庭教育必须做到位。上述事件中的王某某,在公共场所对女童做出如此突破底线的行为,这背后的家庭教育显然是失败的,其监护人存在失职问题。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帮助孩子养成善良的品性,反之,则可能导致孩子接受错误的价值观,缺乏对他人的关心云开·(kaiyun),没有同理心,甚至为了满足一己私欲,肆意伤害无辜。对于未成年人的道德伦理、心理健康和两性观念等,监护人也都有义务做好教育和引导。

再者,学校的教育和引导也不可或缺。14岁的未成年人,一般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教师面对学生,要特别关注学生的品德教育。这个年龄段的人,虽然还不是成年人,但已经进入青春期,生理和心理都有成人化的转变,也是三观和性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因此,学校老师必须掌握相关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帮助孩子在发育和成长阶段走向成熟和健康。对于犯下严重错误乃至做出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更要重点关注,严格管束,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现实中,不乏有成年人没有清晰地意识到一些看似“玩玩闹闹”的孩子间的行为到底意味着什么。然而,很多猥亵和暴力行为云开·(kaiyun),正是打着“童年无忌”或者“开玩笑”的旗号进行的。一些成年人既看不清施害者的行为本质,也不能在受害者遭到侵害后及时进行救助,错过了最佳干预时机。因此云开·(kaiyun),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们真的要多多留心,当发现孩子出现任何不法行为苗头的时候,进行及时制止与引导,让孩子懂事、懂法。与此同时,若发现孩子突然情绪不好或性格大变时,也不要用“孩子不听话”之类的理由来转移问题,而是要找到其中真正的原因,或许孩子不正常的表现背后,就是遭遇了一些特别的伤害,只是不能或者不敢说出来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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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援引新《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条款,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多项条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多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为促进企业规范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加高效、规范的法律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对新旧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北京三中院审结的上述案件中,某担保公司系某保险公司持股8.7958%的股东。2022年4月2日,担保公司向保险公司发送《查阅账簿申请书》,申请保险公司提供2006-2010年期间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项下的往来明细及所涉全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内部合规审批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等材料供其查阅。保险公司未向担保公司提供上述材料,故担保公司提起诉讼。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云开·(kaiyun),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中第六条为“不明显背离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其他情形”。该案中,担保公司行使知情权系其作为保险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范围的变化,并不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故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担保公司作为持股超过百分之三的股东,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行使股东知情权。综上,北京三中院判决支持担保公司要求查阅保险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的重要权利,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新《公司法》进一步拓宽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首先,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三会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基本资料,在允许查阅的基础上,允许股东进行复制;第二,增加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同时对股东范围作出限定,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行使上述权利,如公司章程对于持股比例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云开·(kaiyun),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范围扩大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官表示,新《公司法》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同时亦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体现出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维护。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