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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分家纠纷案件,张大爷在分家近30年后,要求二子返还分家单中赠与的财产,协商不成遂对簿公堂。最终,法院认为分家单实质上是分家析产协议,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且已得到实际履行,不支持张大爷撤销分家单的诉求。 11月2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大爷共生育张一(化名)和张二(化名)二子,张大爷原有祖遗房屋一处,后又申请批宅基地一处,1990年,张大爷与二子进行分家并签订了分家单,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两处房产、家具、粮食等进行了分配,对外债、老人赡养、老家住房等问题进行了约定。现张大爷主张其经济状况恶化,不愿意由两个儿子赡养,要求两个儿子返还分家单中赠与的财产,遂诉诸法院。 张一辩称,其近30年始终履行赡养义务,张大爷的吃穿住行均是其负担,其认为分家分配的不是张大爷的个人财产,而是对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分配。张二辩称,其近30年来也始终履行赡养义务,之后也愿意继续赡养张大爷。 法院认为,赠与协议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但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将大家庭分成小家庭以及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的协议,内容一般涉及家庭共有资产分配、债务承担、老人赡养等。 因此,本案中的分家单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实质上是分家析产协议。对分家协议效力的认定,应遵循尊重善良风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应着重审查分家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一和张二分别已在分得的房屋处居住至今,分家单已得到实际履行。依照本地农村习俗,子女成年后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是一种习惯,原告现主张两处房产均为其个人房产,不符合农村习俗和实际情况,法院不予采纳。 经核查,分家以后张大爷与张一共同生活长达近30年,张二在张大爷生病住院时也尽到了照顾义务,且在法院就赡养纠纷作出判决后也履行了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张大爷陈述的理由均不能作为撤销分家单返还房屋的理由。 综上,张大爷主张撤销分家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分家析产协议是处理家庭财产的一种方式,是在家庭生活中,为了子女独立分开生活,家庭成员就家庭共有财产协商一致进行分割的协议,主要目的在于对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进行明晰和处理,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而是家庭共同财产,如果有个人财产应先从共同财产中区分出来,如果将个人财产赠与家人,则属于赠与合同范畴。因此,分家协议实质上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性质上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析产,不能按照赠与合同来处理,不适用赠与协议撤销权的规定。编辑 杨海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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